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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 发布日期:2022-10-04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根据上级要求,按照《齐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齐鲁师范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各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审核、报送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校长奖学金。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每生每年 6000 元。

(二)学业奖学金。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根据在校生人数分配名额,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奖励 1000 元,二等奖学金奖励 800 元,三等奖学金奖励600 元。

(三)社会奖(助)学金。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范围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修订、补充、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齐鲁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齐鲁师院政学字〔2018〕8 号)《齐鲁师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齐鲁师院政学字〔2017〕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齐鲁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2.《齐鲁师范学院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3.《齐鲁师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 1

齐鲁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学风,树立典型,奖励先进,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成才,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齐鲁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奖励额度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德高尚、成绩优异的拔尖创新人才,以及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为每人 6000 元,原则上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请校长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优良;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五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第一;

(二)学术科研特别突出,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原创论文或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竞赛、实践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重要奖项;

(三)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者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竞赛及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应;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见义勇为、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社会影响较大者,经校长提名可直接获得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有校长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学籍者;

(二)申请时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学院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组织进行统一初审,择优推荐。

(三)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经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有虚假内容,则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校评审: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校领导、职能部门代表、二级学院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参与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在结合申报材料综合评定后,由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产生获奖候选人名单。

(三)获奖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四章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优评选原则。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将撤销其校长奖学金荣誉称号,收回当学年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附件 2

齐鲁师范学院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根据《齐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齐鲁师范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修订我校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定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各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审核、报送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比例

第五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奖励 1000 元,二等奖学金奖励 800 元,三等奖学金奖励 600 元,评选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各等级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

一等奖学金按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3%的比例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5%的比例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7%的比例评定。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违纪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选;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八条 学习年限要求

(五)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第九条 成绩表现要求

(六)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七)各等级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须满足如下条件:一等奖学金参评者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为同年级同专业名次前5%;二等奖学金参评者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为同年级同专业名次前10%;三等奖学金参评者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为同年级同专业名次前20%;

(八)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名次前30%。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有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学籍者;

(二)申请时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评定,评选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选,获奖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内须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选、审核和报送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对全校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六条 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附件 3

齐鲁师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与社会力量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可以用单位或个人名称组成奖(助)学金的名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账户,用于社会奖(助)学金经费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根据评选对象、范围的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助)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助)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助)学金是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学生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及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二)学院专项奖(助)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及发放由协议签订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制订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学校的财务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学风建设。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校级奖(助)学金评定时间一致。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助)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助)学金或者省政府励志奖(助)学金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能申报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专项奖(助)学金每年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核推荐,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助)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二)学院专项奖(助)学金由各学院按照协议签订金额及奖励人数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在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备案。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由学校颁发证书,学院专项奖(助)学金由所在学院颁发证书,各获奖材料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有社会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一)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学籍者;

(二)申请时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进行发放;学院专项奖(助)学金由各学院按财务制度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即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奖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联系设立社会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