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别是学生个人或家庭遇到一些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特殊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资助,是学校资助政策的措施之一。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类型
第三条 突发事件补助:主要是学生因患严重疾病、受意外伤害、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学校给予学生的临时性补助。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
第四条 应急小额补助:主要用于临时解决学生某一方面的经济困难。主要有交通补助、生活补助、药费补助等类型。应急小额补助的额度原则上每生每次不超过500元。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应该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自立自强,遵纪守法,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和处分,学习成绩差(2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及格,因学习原因留级等)的学生不得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获得补助后,受助学生如果不能遵守申请规定,学院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或追回补助。
第八条 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以申请校内其他奖、助学金和资助项目,但原则上同一学期内不可重复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院、单位或街道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学院负责核实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已获资助情况、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提出补助意见,并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在学院内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提交的特殊困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学生资助和财务的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放。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外,还应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