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
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7级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始试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修业年限。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放宽学生修业年限至基本修业年限的2倍,参军入伍的学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普通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1年毕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业年
限。
第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生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允许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1年为限(参军入伍、休学创业学生除外),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修业年限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课程根据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教学课程等。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
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课程规定学时数为主要依据确定:
(一)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实验(实训)课、上机课等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专业(教
育)实习计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6学分、课程设计计3学分,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每两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累计32学时计1学分,单项活动不超过2学分;
(四)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与科研工作、进行发明创造、
取得各类竞赛优异成绩,或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创业学分,修业年限内认定累计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学生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人文社科类、
艺术类160学分,理工农类170学分;专升本学生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人文社科类、艺术类75学分,理工农类80学分;专科学生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人文社科类、艺术类115学分,理工农类120学分。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在每学期第10周左右进行下学期课程的初选,12周左右为退改选时间。选课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通识课程选课人数不足40人,专业选修课程选
课人数不足2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含第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修读学校认定的校外网络课程,修读成绩合格者,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第五章 课程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七条 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同一课程最多重修三次,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标准和方式一致。在实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前执行现有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 免修
(一)学生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应的资格及水平等级考试过关证书,或已经修读过该课程且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二)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达到某课程教学目标要求
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开课学院在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免听
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
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它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二十条 因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的课程学分之和原则
上不超过6学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毕业设计(论文)、
实践类课程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公共选修课、普通话、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成绩采用两级制,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作为本科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一)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公共选修课、普通话、计 机文化基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二)课程绩点计算方法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5个绩
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为0绩点。
(三)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四)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指标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可用作对学生学业表现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缓考。
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提前一周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效的疾病证明书或特殊原因证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于课程考试前一天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因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原则上必须在课程考核之前口头申请缓考,课程考核的次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经口头申请缓考及逾期不补办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获准缓考的学生,必须随同补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课程考核,登录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补考。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均记录为60分,课程绩点为1,并注明“补及”字样。
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进入重修程序。取消毕业前和毕业后的“大补考”,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又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作结业处理,重修后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审核同意,补发毕业证并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旷考。
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成绩按零分计入成绩档案。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因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一律记为“0”,考试违纪、作弊者按《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认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或毕业学期成绩公布一周内,向开课学院申请复查,开课学院由学院院长、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果成绩确实有误,任课教师填写《齐鲁师范学院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同时提供学生考试的原始试卷和教师的教学日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逾期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九条 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
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十条 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体系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三十一条 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但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考核成绩合格而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无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证书,只依申请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若证书不慎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档案材料,申请人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结业、肄业证书可予以补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补发,毕业证书可补发毕业证明书一次,学位证书只能开具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