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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校级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09-18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学院校级助学金的选评、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800元,二档1000元,三档1200元。

第七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刻苦;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无恶意欠缴学费现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资助中心每年下达分配给各学院名额和金额。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齐鲁师范学院校级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享受校级助学金人选和资助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中的一项,不得再申请校级助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校级助学金评选、公示结束后,各学院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报受助人员本人银行卡号,经分管学生资助和财务的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校级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中心。